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8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21〕79號),持續深化養老服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規范、公平競爭的養老服務統一市場,引導激勵養老服務機構誠信守法經營、持續優化服務、提升應急管理能力,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監管責任
(一)強化政府主導責任。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屬地負責、行業監管、分級分類、分工配合”的原則,厘清監管職責,明確監管責任。市民政部門總體牽頭協調,市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工作。各區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機構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負責落實各項監管職責,強化網格化管理。
(二)壓實養老服務機構主體責任。養老服務機構要按照應建盡建原則及時建立黨組織,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養老服務機構對依法登記、備案承諾、履約服務、質量安全、應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擔主體責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三)加強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養老服務協會應當健全行業自律公約,推動養老服務機構基本信息、規章制度、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主動公開。充分發揮“我的南京”公共服務平臺、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新聞媒體、社會公眾等作用,暢通社會監督渠道。
二、突出監管重點
(四)加強養老服務主體資質排查整治。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養老服務主體資質進行排查,不具備主體資格的要堅決整治,2022年底前開展一次集中排查整治。民政部門對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服務機構名義開展養老服務活動,或雖已登記備案但違反備案信用承諾的服務機構進行查處;市場監管部門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養老服務經營活動的服務機構進行查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對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擅自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養老服務活動的服務機構進行查處。未依法取得有關許可(如消防、食品、醫療等)從事有關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五)加強養老服務質量安全監管和風險防控。對因土地規劃、不動產登記問題未能通過消防審驗的養老機構或者無法進入消防審驗審批通道的養老機構,由屬地區人民政府牽頭,組織規劃、建設、房產等有關部門進行研究,確認具備規劃、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條件的,由屬地民政部門備案,享受相應扶持政策。依托江蘇民政社會服務機構安全管理系統,2022年底前實現全市養老機構安全管理組織計劃、監督檢查、隱患錄入、整治驗收、統計查詢全過程的在線化、閉環式管理。全面落實《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國家標準,2022年底前,實現全市養老機構100%達標。
(六)加強養老服務機構運營秩序監管。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當事方協議約定,優化內部管理、明確雙方權責、妥善處置糾紛,建立糾紛協商調解機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在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2022年底前實現全覆蓋;建立完善異常事件報告、緊急呼叫記錄、值班記錄、交接班記錄、門衛記錄、視頻監控記錄等臺賬資料;嚴禁利用養老服務機構設施和場地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的活動,依法查處向老年人欺詐銷售各類產品和服務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單位未經批準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七)加強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監管。養老護理員崗前職業技能和消防安全培訓達到100%。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從嚴懲處養老服務機構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以及機構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實行行業禁入措施。
(八)加強養老服務資金和金融監管
規范養老服務機構定價。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床位費和護理費,由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有關政策核定;政府投資建設由社會力量運營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由運營方依據委托協議合理確定。社會力量設立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由經營者自主確定。收費標準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按照《南京市養老服務條例》有關規定于調整前45日告知收住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發展改革部門、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合理引導、規范經營者自主定價。養老機構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監督。
加強養老財政補貼監管。對涉及使用建設補貼、運營補貼、人員補貼等財政資金的養老服務項目,加大審計問效力度,依法打擊以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補貼資金的行為,依法查處政府購買養老服務中弄虛作假、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
加強養老機構預付費監管。按照《江蘇省預付卡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養老機構預收費進行監管。養老機構收取預付費用或高額押金(超過6個月住養服務費用),應當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告知收費標準、收取時限、收費額度、享受優惠、退費辦法、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簽訂合同時一并出具風險提示函,書面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養老機構應當采取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方式對預收資金進行監管,確保資金管理使用安全。養老機構不得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優惠條件等形式誘導老年人及其家屬繳納會員費。
加強養老金融、詐騙和非法集資監管。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金融機構開展養老服務領域金融產品、服務方式創新的引導。民政部門定期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獲取法人登記名稱中含有“養老”“敬老”“托老”“老年”“老人”“長者”“康養”“醫養”“頤養”“養生”“壽康”“長壽”“孝心”等字樣,且業務(經營)范圍中包含“養老服務”的企業登記信息,民政部門應當對養老服務主體登記信息進行分析研判,凡未在民政部門備案或有其他比對信息不一致的,并會同當地街(鎮)對養老服務主體進行現場查看。對實際收住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但未進行備案的,督促其到民政部門進行養老機構備案。發現養老機構或者實際開展養老服務的有關企業(組織)以養老名義涉嫌非法集資的,要立即向屬地金融監管和公安部門反饋,配合依法穩妥處置。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查處養老服務機構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民政部門應當探索建立養老服務機構“白名單”制度,及時在民政官網或微信公眾號上發布已備案的養老機構,引導老年人慎重選擇。
(九)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突發事件應對
完善應急預案。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工作機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至少每半年演練一次。
加強消防安全。養老服務機構應按要求建立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配備報警裝置、消防簡易設施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應急消防知識宣傳和1次應急消防演練。
加強疫情防控。養老服務機構疫情防控實行屬地管理,各區要落實“五有”,即有應急處置預案、有應急處置支援隊伍、有應急處置技術隊伍、有防疫物資儲備、有觀察場所,并加強應急演練,全面落實各級防控要求,強化養老服務機構常態化疫情防控。
(十)完善養老機構退出機制。養老機構暫?;蛘呓K止服務的,應當提前60日書面告知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向社會公告,并書面告知民政部門,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三、完善監管方式
(十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結合養老服務監管特點和需要,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并動態維護。依托省“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開展抽查檢查,檢查結果對外公示。各區同步建立本區養老服務“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機制,檢查對象名錄庫應涵蓋全部養老服務機構,檢查人員名錄庫涵蓋所有具有執法資格的執法檢查人員,實行動態管理。
(十二)加強信用監管。全面貫徹落實《江蘇省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實施辦法》,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度,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市場監管信息平臺依法依規歸集共享養老服務市場主體基礎信息、信用信息,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實現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的在線披露和信息共享。
(十三)加強協同監管。健全各部門協調配合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避免多頭多層重復執法,切實減輕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負擔。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服務機構存在建筑、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特種設備等方面安全隱患,或存在被投訴舉報、輿情曝光、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等較高風險隱患的,應當立即督促養老服務機構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并書面告知有關部門。
各職能部門對養老服務機構監管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要綜合運用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手段,按照職責對養老服務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對情節輕微的,采取約談、警告、責令改正等措施,及時予以糾正;對情節和后果嚴重的,依法撤銷吊銷有關證照;涉及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四)加強信息化監管。持續推進“互聯網+監管”,統籌運用養老服務領域政務數據資源和社會數據資源,推進數據統一和開放共享。加強養老服務機構信息聯動機制,有關部門要推進養老服務機構登記、備案、抽查檢查結果、行政處罰、獎懲情況等信息共享。充分運用大數據等新技術手段,實現監管規范化、精準化、智能化,減少人為因素,實現公正監管,減少對監管對象的干擾。
(十五)強化標準規范引領作用。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規范,養老機構內設醫務室等醫療機構的,應當符合《養老機構醫務室基本標準(試行)》等有關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要求。全面落實國家、省、市關于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安全基本規范等標準,鼓勵各有關部門、養老服務機構研究制定養老服務監管等方面的地方標準,引領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
四、強化監管保障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堅持黨對養老服務工作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穿到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全過程。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強化主導責任,結合實際制定綜合監管任務指導清單,明確監管事項、監管措施、監管依據、監管流程,統籌抓好落實。充分發揮各級養老服務聯席會議職能作用,強化部門協調聯動、信息共享。
(十七)提升執法水平。推動人財物等監管資源向基層下沉,加強依法履職所需的技術、設備、經費等方面的保障,推進執法裝備標準化建設,提高現代科技手段在執法辦案中的應用水平。鼓勵各區建設社會服務機構性質的養老服務指導中心,發揮行業管理、技術指導等作用。
(十八)加大宣傳力度。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要求,各區各部門要積極開展養老服務法治宣傳教育,把推動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工作與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和實現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相結合,積極營造養老、孝老、敬老的社會環境,引導全社會參與,推動形成支持養老服務綜合監管、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良好氛圍。
對于本方案未盡的其他監管事項,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由法律法規確定實施監管的職能部門依法實施。
附件:各部門職責任務清單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
各部門職責任務清單
1.發展改革部門:依法負責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養老服務項目建設資金實施管理,對普惠養老項目實施評估。制定養老機構收費管理政策,依法核定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床位費。依法合理引導、規范經營者自主定價。
2.公安部門:依法負責查處擾亂養老服務機構工作秩序的行為,故意傷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權利,以及以養老服務名義實施的非法集資、詐騙等侵犯老年人財產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處置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的危害社會安全、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強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應用,提升行業監管能力和服務管理效率。
3.民政部門:牽頭協調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工作。依法對社會服務機構性質的養老服務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和養老服務領域行業組織的登記管理和指導監督。依法對養老服務機構內部運營秩序和服務內容進行監管,推進養老服務標準化體系建設。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資金、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財政資金進行監管。
4.財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民政部門,依法對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資金、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等財政資金進行監管。
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對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勞動合同管理、聘用合同簽訂、工資支付等進行監管。對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職業技能培訓評價組織進行監管。推動社會保障卡在養老服務領域的應用,加強老年人社會保障公共服務信息共享。
6.規劃資源部門:負責查處未依法依規取得用地手續即開工等違法用地行為。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進行建設等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作出規劃認定意見。
7.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養老服務機構需要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或者備案,對養老服務機構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管。
8.城鄉建設部門:依法對養老服務機構建筑工程進行工程監管,對養老服務機構執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進行監管。
9.房產部門:依法對養老服務機構建筑使用安全進行監管,查處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建筑安全的違法行為。
10.衛生健康部門:依法對養老服務機構內設立醫療機構進行審批或備案,對醫療機構開展的醫療活動和醫療衛生服務質量進行監管。依法對養老服務機構內醫療護理、康復治療、藥劑影像等從業人員資格進行監管。依法負責指導養老服務機構聚集性傳染病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處置和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依法負責采集、匯聚、存儲、應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醫療數據。
11.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按程序提請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將養老服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產考核。指導有關部門應對自然災害和安全生產事故,組織指揮協調應急救援。
12.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對養老服務機構消防安全進行監管,對養老服務機構消防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進行監管。開展養老服務機構消防安全整治,建立隱患、整改、責任“三個清單”,對重大火災隱患提請政府掛牌督辦。
13.審計部門:依法負責對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資金、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等財政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14.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企業法人性質的養老服務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并對其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進行監管。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養老服務經營活動的服務機構進行查處。依法對養老服務機構價格行為進行監管,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依法對養老服務機構特種設備安全、食品安全進行監管。依法查處養老服務機構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
15.醫療保障部門:依法對養老服務機構使用醫療保險、失能人員照護保險基金進行監管。
16.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牽頭依法處置以養老服務名義實施的非法集資違法行為。按照國家和省金融監管部門有關要求,依法對養老服務領域存在的金融風險進行監管。
17.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事業單位法人性質的養老服務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對未經核準登記擅自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養老服務活動的服務機構進行查處。
——來源:南京市人民政府網

